首先滅火器有可重復充裝,有一次性使用不可充裝等。
一般來說一經開啟,不得重復充裝,應該就是1公斤以下的小滅火器,類似于空氣清新劑一樣,不可充裝和重復使用,而這一類的小滅火器也沒有壓知力表,而有壓力表的基本都是1公斤或者以上手提式壓把滅火器,可重復充裝。指的壓力表指向 1紅色為需要再充裝 2綠色為正常.但每年需要年檢一次. 3黃色為壓力過高.氮氣量過高.需要放掉一些氣體.
滅火器一經開啟,即使噴出不多,也必須答按規定要求進行再充裝再充裝應由專業維修部門按制造廠規定的要求和方法進行,不得隨便更改滅火劑的品種,重量和驅動氣體壓力。滅火器無論是使用過還是未經使用過,從生產日期(每具滅火器的筒體上都有生產日期)算起,達到規定的維修年限后必須送維修單位進行維修,達到報廢年限的必須報廢,維修中筒體經水壓試驗不合格的滅火器也必須報廢。
為防止污染環境,水壓試驗前應將筒體內的滅火劑分別放入相應的貯罐內。水壓試驗壓力為滅火器設計壓力的 1.5 倍。試驗時不得有滲漏和宏觀變形(殘余變形量等于或大于 6%)等影響強度的缺陷。
滅火器的超充裝表示罐內的氣體壓力已經高出了正常zd的使用壓力。
再充裝表示罐內的氣體壓力已經低于了正常的使用壓力,需重新充裝氮氣到正常工作壓力。
指針指向紅色的顏色表示需要再充裝;指向綠色的顏色表示壓力正常正常,按時每年年檢一次即可;指向黃色的顏色表示壓力過高、氮氣量過高,需要放掉一些氣體。
滅火器充裝的安全要求
維修單位必須按規定先檢查。
1、滅火器不論已經使用過還是未經使用,應該逐一對筒體進行水壓試驗。另外,滅火器已經使用,雖未達到規定的期限,但外觀檢查發現筒身有磕碰,焊縫外觀質量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亦應進行水壓試驗檢查。為防止污染環境,水壓試驗前應將筒體內的滅火劑分別放入相應的貯罐內。水壓試驗壓力為滅火器設計壓力的 1.5 倍。試驗時不得有滲漏和宏觀變形(殘余變形量等于或大于 6%)等影響強度的缺陷。
2、水壓試驗合格的筒體,貼花完整,但有部分漆皮脫落的,應重新涂漆。
3、水壓試驗合格的筒體(水型的滅火器除外),均應進行烘干。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1995-03-01 批準 1995-12-01 實施,GA 95-1995。
4、壓力表外表面不得有變形、損傷等缺陷。壓力值的顯示應正常,否則,應更換壓力表。
5、噴嘴有變形、開裂、損傷等缺陷的必須更換。防塵蓋應保證滅火劑噴出時能自行脫落或擊碎。
6、滅火器的壓把、閥體等金屬件不得有嚴重損傷、變形、銹蝕等影響使用的缺陷,頂針不得有肉眼可見的缺陷,否則,必須更換。
7、密封片、密封墊等密封零件必須更換,并符合密封要求。干粉滅火器的防潮膜必須更換,并符合 GB 4402 第 2.2.5 款的規定。
8、滅火器的出氣管不應有彎折、堵塞、損傷和裂紋等缺陷,否則,必須更換。
9、二氧化碳貯氣瓶必須符合 GB 4402《手提式干粉滅火器》的第2.6 條的要求。
10、貯氣瓶從出廠日期算起五年后,以后每隔三年必須按 GB4351 的第3.6.2 款的要求做水壓試驗。水壓試驗不合格者必須更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