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急照明燈是在正常照明電源發生故障時,能有效地照明和顯示疏散通道,或能持續照明而不間斷工作的一類燈具。廣泛用于公共場所和不能間斷照明的地方。
應急照明燈具由光源、光源驅動器、整流器、逆變器、電池組、標志燈殼等幾部分組成。平時,36V通過光源驅動器,驅動光源正常照明,同時通過整流器對電池組進行電能補充,即使在下班后關斷照明的情況下,整流器仍然工作在充電狀態,以便使電池組始終處于飽滿的戰備狀態。當遇到緊急情況,市電突然停止時,逆變器將自動啟動逆變電路,把電池組的低壓電能轉換為高壓電能,驅動光源繼續照明。
應急照明的設置要求及照度標準應符合國家防火設計規范的相關規定。
1、 應急照明作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與其同時使用時,應有單獨的控制開關,且控制開關面板宜與一般照明開關面板相區別或選用帶指示燈型。
2 、應急照明不作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不同時使用時,當正常照明因故停電,應急照明電源應自動投入。
3、 疏散通道的疏散照明的照度值不低于0.5lx,人防工程為lx。
4、 工作場所內,安全照明的照度值不低于該場所一般照明照度值的5%。
5、 備用照明的照度值除另有規定外,不低于該場所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0%。
6、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排煙機房、配電室、自備發電機房、電話總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繼續工作的其他房間的備用照明,應保證正常照明的照度。
7 、公共場所的安全出口、疏散出口應裝設出口標志燈。
8、 疏散照明宜設在墻面或頂棚上,安全出口標志宜設在出口的頂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標志宜設在疏散走道及其拐角處,距地面1.Om以下的墻上,直通型走道疏散標志燈的間距不應大于10.Om,袋型走道疏散標志燈的間距不應大干10.Om,走道轉角區疏敦標志燈間距不應大于1.Om。
9、 人防工程中,疏散走道指示標志燈的間距應不大于10m,距地高度為1.00—1.20m。
10、 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可采用蓄電池作備用電源,蓄電池按90min配置,燈具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于30min。